【投资者教育】“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巡展—— 违规信息披露篇 近期,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了“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将陆续对活动发布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四个宣传主题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敬请您的关注和分享。 然而,现阶段部分挂牌公司进入新三板市场后,似乎还未意识到自己已转变为公众公司,对信息的处理和披露较为随意,一些尚处于筹划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场大肆宣传、或夸大宣传,这样做短期内确实能紧紧的抓住公众的眼球,但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却在传递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引起了投资者的误解与跟风,如若筹划事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么届时投资者所面临的将是资金的损失与投资期许的落空。 案例回顾 Y公司在现场发布会中透露的信息与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不一致。 这八字还差一撇的事却经由发布会现场的知名财经媒体大肆宣传、广泛报道。使得这条消息在传播中急速发酵,极易让投资者对公司产生浓厚兴趣,进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对于Y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Y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如此误导市场的违规行为,使得该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了证监会的严肃处罚。 案例分析 上述两家挂牌公司的行为从表象上看是渴望引起公众关注、大力宣传正面消息,向投资者营造公司快速发展的景象,但看似繁花似锦的信息,实际上对投资者来说却犹如镜花水月一般,触碰不到,或一碰就模糊。这种行为的背后是对市场法规的漠视、对信息传递的不负责任。 具体来说,上述两个案例主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若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重大事件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如若发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没有触及到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违规行为中,我们关注到不实的信息泄露面较广,且真假掺杂,极易让投资者误信。 以上内容转自公众号:百川众学,侵删。 |